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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公告
標題 重要公告《有關擬於105年退休教職員(教師105年2月1日退休或105年8月1日退休),請於本(104)年1月29日(星期四)前檢附相關年資證件至人事室填表登記,逾時未便受理。》
發布日期 2015/1/20
發布單位 人事室
點閱次數 1370
詳細內容

一、有關擬於105年退休教職員(教師105年2月1日退休或105年8月1日退休),請於本(104)年1月29日(星期四)前檢附相關年資證件至人事室填表登記,逾時未便受理

(一)依目前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規定,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1.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2.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規定,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1.年滿六十五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二〉目前任公職15年以上且滿50歲以上,才可以選擇領月退休金。

〈三〉請特別注意:
 1.私校年資:服務(離職)證明書應註明:離職時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且任教時為「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
2.有服役男性教師:大專集訓倘有折抵役期,有大專集訓證明年資可併入退休(大專集訓證明倘遺失,請向各戶籍所在地後備指揮部申請補發)。
3.代理年資:無折抵教育實習之兵缺及懸缺代理教師年資才可以併退休年資,85年2月1日後代理年資必須購買,育嬰、侍親及依親留職停薪之代理年資不可以併入退休。97年1月1日後代理教師年資不可以購買,也不可以併退休年資。代理年資一定要有敘薪通知書及離職證明書,必須註明代理性質(懸缺或實缺或入伍兵缺)。

二、擬登記自願退休人員,務請審慎考量年資採計、考績晉級及個人權益等相關事項後,再行提出登記退休日期,如經登記又屆時未辦理退休者,除確有特殊情況或正當理由,經教育局專案同意外,渠等人員於次一年度(106年度)均不得再行登記退休。登記退休人員同年度如需變更預計退休日期及選擇退休金支領方式等項目,同一項目以變更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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